田家庵区税收征收奖励暂办法

 

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田家庵区城市和农村零散税源的征管,调动各镇、街道协助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堵塞收入漏洞,扩大区级财源,确保税收计划的圆满完成,结合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制定有关税收征收奖励办法。

一、税收征收范围、对象

税收征收范围: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财政税务部门未纳入税务管理(漏征、漏管)的各镇、街道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村办、联办、民办、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税收征收对象:各镇、街道对各自范围内从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房屋租赁业、家庭住宅装潢业及其他行业应缴未缴各项税收(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除外),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50%部分)、个人所得税 5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税收征收方式

区政府组织协调,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征收。

各镇、街道结合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对未纳入税务管理的户数,制做基本税源征收清册,反映纳税户数的经营收入规模、应纳税数额。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设立临时性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代征员日常管理和税收征管的业务培训及办理与征收工作有关的具体事宜。财政、税务部门与各镇、街道签订代征协议,统一发放代征员证件与标志。

三、漏管户的认定程序

首先由各镇、街道举证,然后由区税务机关鉴定、核实,并核定应纳税款,填制税款核定清册。

四、引荐来区企业的认定程序

引荐来区企业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前,首先由各镇、街道向区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引荐,经面对面考察认定后,然后发放《引进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各镇和街道、区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五、税收征收奖励标准

1、各镇、街道征收的漏征漏管户税收,按淮府[1998]30号文件规定上缴市财政30%,区留70%部分按2002年全额、200370%2004年后50%奖励给各镇、街道。

2、各镇、街道引荐来区企业交纳的税收区留部分按超额累退比例分段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10万元以下(含10万)按区留部分30%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10万、含30万)按区留部分20%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30万、含50万)按区留部分15%奖励;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按区留部分10%奖励。

3、各镇、街道引进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交纳的税收,按淮财预[2002]89号文件规定,以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认可后的可用财力计算。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第四年至第七年按40%奖励;第八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

4、各镇、街道引荐来区领办企业者,奖励该项目第一年新创利润的5~10%;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者,奖励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新创利润的10~20%;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到位的1%奖励。

5、各镇、街道所得奖励款项,其中:60%用于办公经费;20%用于单位福利;20%用于个人奖励。

六、对税收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奖励规定

以镇、街道为单位,凡单位年征税款超过50万元,个人年征税款超过5万元,经区政府批准,单位可按区留部分的10%(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代征员可按区留部分的5%年终一次性由区政府奖励。

七、税收征收奖励程序

每年1225日前,由各镇、街道负责提供有关税收缴款复印件(税收缴款复印件必须数字清晰、要素完整,否则该项税款不予统计),向区财政局申报,国税、地税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其他

1、上述办法,今后如遇与上级财政、税务机关制定的政策和规定有抵触时,由区财政局作修改、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承担。

3、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