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引进来区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区级财源,调动各镇、街道及引荐者积极性,确保税收计划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有关税收奖励办法。
一、引荐来区企业的认定程序
各镇、街道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引进我区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前,首先由各镇、街道向区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引荐,经面对面考察认定后,然后发放《引进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各镇和街道、区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二、奖励标准
1、各镇、街道引荐来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交纳的税收区留部分按超额累退比例分段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区留部分30%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10万元、含30万元)按区留部分20%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30万元、含50万元)按区留部分15%奖励;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按区留部分10%奖励。
2、各镇、街道所得奖励其中50%用于个人奖励。
3、各镇、街道引荐来区领办企业者,奖励该项目第一年新创利润的5~10%;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者,奖励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新创利润的10~20%;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到位的1%奖励。
三、税收征收奖励程序
每年12月25日前,各镇、街道根据认定的《引进企业登记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税、地税提供引进企业有关税收缴款资料,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附则
1、区内外各单位及个人引荐来区企业税收奖励标准比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办法,今后如遇与上级财政、税务机关制定的政策和规定有抵触时,由区财政局作修改、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3、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承担。
4、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