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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
文号:财综字1989年11号
[ 发布时间:1989年4月 生效时间:1989年4月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以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去年元月,我部对中央十一个部门所属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第一批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从实行的情况来看,专户储存管理,在防止不合理开支、引导资金流向、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控制“两个膨胀”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单位的好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第一批专户储存的基础上,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专户储存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对京外的中央事业、行政单位,仍然委托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88)财预外字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实行日期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在京的中央事业、行政单位的储存办法和实行日期,由我部另行通知。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快开展工作,把应纳入储存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储存管理。同时要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帮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附;财政部(88)财预外字第1号《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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